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7月23日宣布事項與110年7月14日肺中指字第1103800403號函及衛福部110年5月17日衛授家字第1100900661號函辦理。
二、旨揭期間,送托兒童之家長,若有親自照顧兒童之需求,受僱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三、前揭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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