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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8-26 | 點閱數: 93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公營事業機構得指派所屬公務員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從事商業活動並將相關收益分潤與所屬公務員行政機關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得指派所屬公務員從事非營利性公益活動並接受指定用途之捐贈),以辦理符合機關職掌之事務上開情事均與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無涉

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經營商業之範疇其經權責機關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與後續商業活動者亦同肖像之授權不得概括授權予他人取得再授權利用之權利

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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