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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9-09 | 點閱數: 501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銓敘部110818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略以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經營商業之範疇其經權責機關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與之相關商業活動者亦同肖像之授權不得概括授權予他人取得再授權利用之權利

茲以個人肖像授權之事務除由本人為之外尚得委任他人處理相關事宜是為明確規範公務員個人肖像權合理使用範圍經銓敘部審慎衡酌後基於公務員身分性質與個人權利間之衡平前開銓敘部110818日令所稱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尚包括公務員委任自然人或法人處理其肖像授權事宜惟上開授權仍應符合以一次性方式明定使用範圍及期間等要件授權他人使用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或係經權責機關()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加後續商業活動始與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無違業經銓敘部作成旨揭令釋補充規範

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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