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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10-05 | 點閱數: 97

依據行政院1108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5821號函副本辦理

縣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一般健康補助基準11111日起比照旨揭基準表辦理有關第二類人員補助基準另補充說明如下:含本府及所屬機關編制內40歲以上依法任用派用及聘任之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測量助理駐衛警察及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1年之聘僱人員(符合基準表要件之年度計畫型聘僱人員)且至前一年度1231日止滿402年補助1最高以新臺幣4,500元為限

另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施之」,爰符合補助資格者應依上開相關規定或至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康檢查(有關健檢專案及特約院所可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福利化平台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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