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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10-15 | 點閱數: 216

依據教育部110101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20987號函辦理

二、查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或有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究其立法說明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教師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機關不得拒絕審酌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原則應以學期為單位例外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又考量少子女化為國安危機爰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考核宜與其他考核年資因故中斷第之情形有別爰修正第3條第1項規定定明其另予成績考核得不以連續為必要先予敘明

綜上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所指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其計算方式係按其實際任職月數合併計算又其各月如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1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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