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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9-25 | 點閱數: 329
一、查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72條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爰有關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遺屬年金領受遺族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取遺屬年金者,仍應俟其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二、教育部101年11月27日臺人(三)字第1010217973號函,與現行退撫條例規定未符,併予停止適用。 ... 觀看完整文章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9-25 | 點閱數: 252
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彰化縣補充規定」第一點、第五點、第九點及法規全文各1份。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9-25 | 點閱數: 465
一、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文,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服務法之適用。爰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等規範,應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相關函釋規定辦理。 二、依據銓敘部109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0949605492號函,依合作社法成立之合作社(除信用合作社外),係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所稱「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爰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任合作社... 觀看完整文章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9-15 | 點閱數: 187
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提撥費率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每年調升1%,由現行12%分3年調整至15%一案,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9年8月28日釐定公告。民國110年1月1起調整為13%。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9-14 | 點閱數: 298
1.課程日期:109年12月5日(六)13:00~17:00。(4小時,公務人員及教師可登錄研習時數) 2.上課地點: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進德校區教學大樓5樓509教室。 3.開班人數:20名,額滿截止。 4.課程費用:2,800元。(含基本材料,兩人以上同行優惠每人2,500元) 5.報名方式:線上報名,請至該校進修學院報名管理系統報名。如第一次報名,請先申請帳號。(https://aps.ncue.edu.tw/cee/index.php)即日起受理報名至額滿為止。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9-14 | 點閱數: 1628
一、教師法授權子法下載連結: 教師法及教師法施行細則: https://reurl.cc/VXEDlN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https://reurl.cc/q8g56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https://reurl.cc/x0G9Ab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https://reurl.cc/ygErGq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https://reurl.cc/Y6OvpL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https://reurl.cc/5qr5z7 二、說明會資... 觀看完整文章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9-10 | 點閱數: 522
如有本活動相關問題,請逕洽台灣家長教育聯盟秘書處,聯絡信箱:0928pm@tpea999.org.tw,電話:(02)2368-5900。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9-10 | 點閱數: 163
一、茲為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制定施行,檢討修正該辦法之適用對象及部分不合時宜之規範,並因應實務作業需要,修正該辦法。 二、檢送考試院及行政院前開109年8月31日令影本、本辦法修正條文各1份(含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上開條文已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9-10 | 點閱數: 342
一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略以,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以下簡稱非營利團體)職務,無論是否受有報酬,均應經權責機關許可。次查銓敘部本(109)年3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94910822號書函略以,公務員兼任非營利團體之職務,除經該團體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毋需經權責機關許可外,餘均應視是否受有報酬,分別依服務法第14條之2或第14條之3相關規定辦理。 二、有關公務員得否加入各類合作社成為社員並經選任為理(監)事、社員代表,及其持股比例等疑義,經銓敘部通盤檢討各類合作社之屬性並徵詢相關主管機關意見審慎研議後,以依合作社法成...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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