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撫條例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依修正條文第64條第2項規定,除第21條自108年8月23日施行外,其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即自111年9月25日施行)。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可自行上網下載。
二、依本次新修正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刪除再任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不再為退撫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所定退職政務人員再任有給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之適用範圍並自發布日施行(即自111年9月25日生效)。準此,因再任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或承攬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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