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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3-22 | 點閱數: 249
一、依教育部111年3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14592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99年9月30日台人(一)字第0990144281號函略以,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相關規定,各處、室主任均由教師兼任,尚不得由職員專任。惟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9條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第4條規定,已修正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除學生事務單位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及公立國民中小學二級單位組長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爰基於尊重各該法規之立法意旨及法安定性之考量,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一級及二級單位主管職務屬得由教師兼任或... 觀看完整文章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3-22 | 點閱數: 37
一、鑒於酒駕造成自身與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甚鉅,且引發社會大眾非議,為事前防範公務人員酒駕致人傷亡之不幸事件發生,並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及家庭之健全、強化自我管理及責任感,端正公務人員形象,各機關學校應對所屬公務人員加強宣導酒後駕車行為所造成之危害及應負之法律責任,以建立酒駕零容忍之正確觀念,貫徹政府防制酒駕之決心。 二、另酒駕除造成自身與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甚鉅外,並影響政府聲譽,爰公務人員如有酒駕情事,應確實依「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予以嚴懲,並列為年終考績評定之重要依據。 三、檢附「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及其建議懲處基準表各1份。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3-22 | 點閱數: 212
一、依據澎湖縣政府111年3月15日府教學字第1110904988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暨相關表件業經教育部備查在案,請轉知所屬教師,並請依相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檢送111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以下簡稱111年全國介聘作業)相關表件各1份供參: (一)111年全國介聘作業日程表。 (二)111年全國介聘作業要點。 (三)111年全國介聘作業積分審查參考原則。 (四)111年全國介聘作業申請表。 (五)111年全國介聘作業申請表填表說明修正對照表。(六)111年全國介聘作業要點條文對照表。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3-16 | 點閱數: 453
主旨:公告受理111(112)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 一、兵役法。 二、兵役法施行法。 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 四、召集規則。 五、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公告事項: 一、四款逐召對象: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二、三款緩召對象: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屆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2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2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1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三、緩... 觀看完整文章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3-15 | 點閱數: 108
一、依教育部111年3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14592號函辦理。 二、為期職務代理人員權益處理一致,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兼任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及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者,於職務出缺期間得由職員代理之,代理期間以1年為限;另為利學校行政業務順利推動,避免該出缺職務長期代理之情形,學校應於該職務出缺1年內依規定遴聘專任教師兼任該主管職務。至代理期間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請參照原人事局99年3月15日書函及教育部99年5月13日函規定辦理。 三、另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兼行政職務教師經核准留職停薪3個月以上未滿6個月者,得視校務運作需要免兼行... 觀看完整文章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3-15 | 點閱數: 90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111年3月11日人發綜字第1110300249號函辦理。 二、該學院大樓設施自100年以OT方式委託福華大飯店營運管理,除提供教育訓練、會議、研習之場地、餐飲、住宿、休閒及相關服務外,並提供一般公教人員(含退休人員)及眷屬、學員及眷屬差旅服務。 三、福華會館坐落交通便捷之精華地段(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3段30號),適合各機關團體舉辦會議演講、學術研討、媒體公關、藝文典禮及視訊論壇等一日或多日活動。 四、旨揭收費標準價格如有變動,皆以現場公告為準,另公務機關可依活動預算另行規劃專案。 五、有關該會館場地、餐飲與客房照片及租借相關... 觀看完整文章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3-08 | 點閱數: 65
一、依銓敘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1115430061號函辦理。 二、茲以111年2月10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三、旨揭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584號(參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並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3-01 | 點閱數: 207
一、依教育部111年2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0536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退撫條例修正條文,其中第8條係自110年1月1日生效,另基管條例修正條文,其中第9條條文之施行日期為110年1月1日。上開退撫條例及基管條例修正後,各校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配合本次修正退撫條例第8條增訂第5項規定,教職員依退撫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溯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部分: 1、查財政部為使110年度各薪資或退職給與給付機關,對於教職員所得憑單申報事宜,能正確計算應稅、免稅所得金額並如期於111年2月7日前完成,前以110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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